關于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財綜〔2013〕110號
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部門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并向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補貼。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對提出申請的優質處理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提出基金補貼申請的優質處理企業相關條件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對達到合格標準的,納入基金補貼范圍。
二、調整完善各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
對獲得基金補貼的優質處理企業,由相關省(區、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納入本地區規劃。本通知發布后新設立的優質處理企業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和基金補貼,必須先符合各省(區、市)規劃的要求。
嚴格控制處理企業規劃數量,優化處理企業結構。除將已獲得基金補貼的優質處理企業納入規劃外,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環境保護部備案的各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規劃數量不再增加。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修訂本地區規劃,淘汰技術設備落后、不符合環保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率低、缺乏誠信和管理混亂的企業,并將優質處理企業納入規劃。
合理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要切實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審查和許可管理,根據處理企業配備的關鍵處理設備(如CRT切割機)臺數、以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為標準,并區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科學合理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確保真實準確,不得虛增處理能力。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要重新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并按規定對其換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督促和指導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做好處理能力核定工作,并于2014年1月20日前將重新核定后的本地區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報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備案。
三、明確基金補貼企業退出規定
各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現場檢查、駐廠監管、重點抽查、委托專業機構審核、信息系統實時監控等方式,加強對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審核和環境執法監督。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處理企業進行綜合評估。在審核監督和綜合評估中發現處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給予基金補貼的資格,并從相關省(區、市)規劃中剔除:(一)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基金補貼的;(三)非法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產物的;(四)自2014年起,經各級環保部門審核確認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規范拆解處理數量占其申報拆解處理總量連續兩年超過5%的;(五)自2014年起,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年實際拆解處理量低于許可處理能力的20%的,以及資源產出率低于40%的。
四、全面公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信息
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在政府網站顯著位置公開本地區處理企業規劃數量、名稱、處理設施地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和能力等;按季度公開本地區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以及拆解產物和最終廢棄物利用處置情況;及時公開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的環保核查和數量審核情況,以及處理企業接受基金補貼情況。環境保護部要在政府網站顯著位置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規劃數量、名稱、布局、處理能力等;按季度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數量及審核情況;及時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接受基金補貼情況等。通過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營造公平市場環境,增強行業發展的自律性,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2日